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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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醉驾撞上电线杆 供电公司有过错担责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59次举报
2016-11-02

 【案情】2012年12月23日零时55分许,杨某驾驶苏CEQ061号小型轿车沿复兴北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三期门前时,迎面撞上某供电公司架设的10KV彭环114线11-1号电线杆,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2013年2月4日,徐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鼓楼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杨某实施了醉酒后驾驶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观察不足,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10KV彭环114线11-1号电线杆设置未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通畅的要求,并未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供电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父母妻儿5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供电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杨某死亡损失,赔偿268581.46元。某供电公司辩称,涉案电力设施的设立有合法的规划、施工、竣工验收手续,该设施从设立至今一直正常使用。事发道路铺设于该电力设施形成之后,由于政府的原因导致电力设施置于路中间,即便有责任,也应当是由政府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供电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杨某本人过错较大,应当承担70%的责任,某供电公司应当承担30%的责任,遂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5503.28元。

  【点评】杨某醉酒驾驶不合格机动车,行驶时观察不足,遇情况处置不利,本身过错较大。但是,电线杆架设在机动车道路中间而不按规定提前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在夜间光线不足、观察不利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发生危险。即使不是杨某,也有会李某、王某。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对道路电力设施负有及时管理的职责,即便道路铺设在后,也不得以此为由推卸责任,而是应当在及时调整电线杆后架设位置与政府协商赔偿事宜。这也提醒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时履行管理职责,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毋因推诿懈怠让无辜的人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