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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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案例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1 则之十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72次举报
2016-11-01

  10 .开发商收取“诚意金”与对方所签协议系预约合同

  开发商收取“诚意金”后与购房人所签协议系预约合同性质,违反预约合同义务应负责任在性质上应属违约责任。

  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诚意金|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2008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认购房屋位置、单价等内容。陈某据此缴纳了60万元“诚意金”。2011年,该房市值490万余元,按认购书单价,陈某仅需支付370万余元。开发公司以其电话通知过陈某但其爽约,开发公司已以430万余元价格转售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预约合同包括两种,一类是仅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将来签订本约,双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是磋商;另一类是具备了主约主要条款,但尚存未决条款时,双方当事人义务不仅是就未决条款磋商,还须达成本约,磋商不成时未决条款可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进行补充。本案中,认购书对拟购商铺位置、价款、认购时间及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其他条款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文本和交易习惯即可确定,属第二类合同。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依双方约定,开发公司应承担通知陈某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但其未就此举证,故构成违约。此时,陈某可要求继续履行并取得认购房屋,但因开发公司已将认购房屋销售导致事实上不能履行,陈某可期待利益损失应以房屋价格上涨部分为限。本案中,考虑到开发公司因违约而实际获益情况,具体赔偿数额以开发公司实际获得的差价返还给陈某为宜,判决开发公司返还陈某诚意金60万元并赔偿陈某损失60万余元。

  实务要点:开发商收取“诚意金”后与购房人所签协议系预约合同性质,违反预约合同义务应负责任在性质上应属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2)锡民终字第0024号“陈某与钱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陈荣根诉江阴兰星公司、钱树忠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发商违反预售合同的行为性质及责任认定》(吴海强、计珉、吴玉凤),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2/84:178)。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