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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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案例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1 则之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27次举报
2016-11-01

05 .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标签:房屋买卖|农村房屋|村集体所有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土地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土地属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②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该买卖合同非同正常的可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杜某非本村村民,不具备该区域内购房权利。吴某将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非属本村村民的杜某,故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某返还杜某购房款。

实务要点: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湖北秭归法院(2012)鄂秭归民初字第00780号“杜某与吴某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杜沥泉诉吴家庆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杜云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49)。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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