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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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案例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1 则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46次举报
2016-11-01

04 . 转让凶宅未予信息披露,构成欺诈,合同应予撤销

出卖人对明知且实际对房屋售价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否则构成欺诈。

标签:房屋买卖|凶宅|欺诈|信息披露

案情简介:2011年,洪某以678万元市场价按揭购买王某名下房屋。后得知该房2003年曾发生居住三人被杀害事件,王某2007年以160万元低价购买所得。洪某遂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②本案王某于2007年购买案涉房屋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洪某2011年从王某处购买该房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当;王某购房时知晓其中曾发生凶杀案件,而洪某在购房时并不知情。故王某是否披露凶杀案信息对其与洪某之间合同能否订立,或订立条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按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应向洪某披露该信息,现王某未予披露,并因此取得以几乎相当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利益,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相应税费、中介费、办证费、按揭利息损失等。

实务要点:出卖人对明知且已实际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否则构成欺诈。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洪某与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洪某诉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未及时披露“凶宅”信息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事由》(李骏、睢晓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40)。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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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