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亦属法定义务
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并不当然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明显超过负担能力或有转移共同财产行为。
标签:抚养|抚养费|非婚生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2008年4月,刘某与徐某结婚。同年5月,徐某与尹某就非婚生女儿殷某抚养达成协议,约定徐某每月支付殷某2万元抚养费。2014年7月,生效判决确认该协议有效。同年12月,刘某以前述生效判决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诉请撤销。徐某每月收入超过12万元。
法院认为:①诉争抚养费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系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决。本案中徐某对于支付尹某抚养费费用和期限均已明确作出承诺,原审法院在审查双方当事人陈述、提供的证据、徐某收入等材料后,确认徐某应按其承诺内容履行,据此判决徐某按每月2万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到殷某20周岁时止,该判决内容并无不当。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亦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情况下,均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范围内,且徐某近几年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殷某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故应认定徐某就支付殷某抚养费费用和期限所作承诺,并未侵犯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判决驳回刘某诉请。
实务要点:虽然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亦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撤终字第1号“刘某诉徐某等抚养费纠纷案”,见《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07/237:46)。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