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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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纠纷裁判规则 7 条之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81次举报
2016-11-01

07 . 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因素

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

标签: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

案情简介:2013年,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赔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余元。两外嫁女儿郭某、余某诉请儿子杨某均分。诉讼中,余某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领取5000元后放弃本案诉请。

法院认为:①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亦系对死者家属精神、心理损害的赔偿,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如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②余某与杨某之间签订和解协议,并放弃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系其自愿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的处分行为,应为有效。③张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前,自1990年丧失劳动能力以来,一直跟随杨某居住生活,杨某尽主要赡养义务,与张某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较高,且杨某生活困难,经济状况较差,对赔偿款依赖性较高。综合以上情况,应对杨某予以多分。判决张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余元,由郭某分得3万元,杨某分得7万余元。

实务要点: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亦系对死者家属精神、心理损害的赔偿,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如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案例索引:湖北当阳法院(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964号“郭某与杨某等财产分割案”,见《郭先菊、余春莲诉杨清平财产分割案——财产分割纠纷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及分配》(文晓威),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168)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