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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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纠纷裁判规则 7 条之六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92次举报
2016-11-01

06 . 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的归属确认规则

允许上市置换交易的公产房因可直接变现而具有财产价值,对该房屋所体现的财产权益应比照私有财产规则处理。

标签:公有住房|承租权|权属确认

案情简介:1997年,张某为承租人的天津某宗教产公房被拆迁后,就新分配安置公房,由张某与妻子王某继续居住。2000年,经张某申请,承租人变更为张某女。2008年,张某去世。王某起诉张某女,要求确认该房由其本人承租。

法院认为:①依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公产房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申请住房租赁过户。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对于申请住房租赁过户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某一家庭成员享有承租权,但需给其他家庭成员适当的经济补偿。诉争平房原承租人为张某,承租权应属张某、王某夫妻二人共同享有。该房被拆迁后,新分配的安置房承租权仍应归二人共有。张某生前将诉争房屋承租权让与张某女体现了张某本人意志,在张某已死亡情况下,应认定王某与张某女共同对诉争房屋享有权益。②诉争房屋虽系宗教产公房,但该房屋允许上市置换交易,可直接变现为金钱,具有财产价值,对该公产房屋所体现的财产权益应比照私有财产规则处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从有利执行角度出发,判决诉争房屋由张某女继续承租,张某女给付王某经济补偿款18万元。

实务要点:允许上市置换交易的公产房因可直接变现而具有财产价值,对该公产房屋所体现的财产权益应比照私有财产规则处理。

案例索引:天津一中院(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555号“王某与张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见《王淑姮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公产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的归属确认》(周中、林坤),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181)。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