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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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机动车与交通事故裁判规则 6 条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3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48次举报
2016-10-31

03 .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未赔付第三者而获理赔特殊情形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理赔,但视为被保险人已赔偿第三人的情形除外。

标签: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主体地位

案情简介:2010年,董某司机金某驾车与宁某车辆相撞,致宁某受伤、搭乘宁某车辆的韩某死亡,交警认定同等责任。2011年,生效判决判令董某赔偿韩某近亲属等各项损失24万余元后,执行法院裁定提取董某在保险公司三责险,并通知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将该款划至法院账户。2012年,生效判决判令董某赔偿宁某4万余元,该判决已履行。董某诉请保险公司赔付三者险保险金29万余元,保险公司以已董某未实际赔付第三者予以拒付。

法院认为:①《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款立法目的系基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内容为保护第三者合法权益而制定。②本案中,董某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属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董某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定。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内容是保险人向第三者而非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虽然生效判决判令董某承担的向第三者赔偿数额董某未履行,但执行法院已通知保险公司协助执行该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向董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不能产生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后果,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董某保险金29万余元。

实务要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不产生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后果的特殊情形除外。

案例索引:河南濮阳中院(2013)濮中法民三终字第73号“董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董章坤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应视为被保险人已赔偿第三人的特殊情形》(张士基、张志强),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82)。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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