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 当事人不服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可提行政诉讼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具有行政确认性质,当事人对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标签:消防验收|备案通知性质|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2011年,公安消防支队对某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抽查后,作出验收备案通知。戴某以其房门被消火栓挡住、消防设施不合格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①依《消防法》即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即特定建设工程施工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消防机构予以登记备案,以供消防机构检查和监督。备案行为系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和管理行为。消防机构实施的备案、抽查行为具有行使行政职权性质,体现出国家意志性、法律性、公益性、专属性和强制性,备案结果通知系备案行为组成部分及具体表现形式,亦具行政职权特性,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②依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中,消防部门并非仅简单接受建设单位向其报送相关资料,还要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完成工程检查。消防部门实施的消防备案、抽查行为能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对建设单位而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到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备案,否则,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消防设施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对消防部门而言,备案结果中有抽查是否合格的评定,实质上系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消防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一旦消防设施被消防部门评定为合格,即视为消防部门在事实上确认了消防工程质量合格,行政相关人亦将受该行为拘束。故备案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法院可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性质,当事人对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索引:山东济南中院(2012)济行终字第223号“戴某与某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见《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60530/12:59)。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