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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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民事审判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7 条之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3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98次举报
2016-10-31

05 . 夫妻一方赠与对方房产,在过户登记前可任意撤销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可撤销。

标签:约定财产制|撤销权|赠与

问题提出: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赠与对方的,过户前能否任意撤销?

处理意见:①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对方比例多少,均属夫妻之间有效约定,实质上系赠与。②婚姻家庭领域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条款,对此类协议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适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亦未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依《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可撤销,此与《婚姻法》规定并不矛盾。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案例索引:见《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601/65:251)。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