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 一方逾期举证,放弃质证的对方或需承担不利后果
一方当事人逾期举证,对方当事人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逾期而放弃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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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而不予质证,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处理意见: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从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法院可根据其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法院应采纳。②对案件一方当事人而言,就对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亦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法院已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对方当事人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为由不予质证,亦系其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而不能否定法院已尽组织当事人对该逾期提交证据予以质证的事实。
实务要点:对案件一方当事人而言,就对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亦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见《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4/64:240)。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