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 已立案审查的再审案件,不得再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在已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立案进行审查情况下,再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审查的,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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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年,董某与曹某因合同纠纷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立案审查后,将该案报请上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
法院认为:①从本案已查明事实看,董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已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且该院已立案审查。在董某享有向法院申请再审权利已行使情况下,董某再依二审法院要求,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审查只有一次机会的规定。②依《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体系解释,在董某已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情况下,即使二审法院尚无裁定结论,但鉴于二审法院可能存在的逻辑处理结果,对于董某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均应裁定终结审查。③《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依该规定,能移送管辖案件仅限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案件及再审审查案件,该法并未规定可移送管辖。故二审法院在已对董某再审申请立案审查情况下,将该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依据不足。
实务要点:二审法院在已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立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不得将该案再移送其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否则,上级法院不应立案,已立案的应终结再审审查。
案例索引:见《人民法院不能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504/64:154)。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