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 本案审判人员,对该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应回避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依法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
标签: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回避
案情简介:2015年,甲、乙公司合作开发纠纷案,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按二八比例分割房产。因乙公司此前已销售给张某的房屋亦在分割范围内,张某以前述判决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合作开发纠纷中合议庭成员之一,亦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合议庭,故张某提出回避申请,被一审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对该规定中“本案”,不应简单机械地从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进行理解,“其他程序的审判”应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②依《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在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可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起诉。即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支持,依赖于对业已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是否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问题所作判断结果。故尽管原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便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类似性质和功能,均要对已生效判决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和评价。③本案一审中,张某已提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造成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对该规定中“其他程序的审判”应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索引:见《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沈丹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504/64:151)。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