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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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6 条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23次举报
2016-10-30

03 . “临时工”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依法依规来认定

“临时工”与“正式工”并非区分劳动关系成立与否标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依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认定。

标签:劳动关系|临时工|正式工

问题提出: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处理意见:①“临时工”时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并非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法规、规章、政策认定。②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

实务要点:“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并非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法规、规章、政策认定。

案例索引:见《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4/64:239)。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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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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