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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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民事裁判规则 8 条之八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64次举报
2016-10-30

08 . 购房人经其他途径获得房源信息而交易,不属跳单

房屋产权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房源信息并签约的,不属“跳单”。

标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跳单|房源信息

案情简介:2008年,李某将其房屋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陶某及家人先后在多家房产经纪公司员工带领下看了该房,并最终与报价较低的房产经纪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过户。2009年,与陶某签订过《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某房产中介以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属跳单行为为由,诉请依约支付实际成交价1%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①房产中介与陶某所签《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居间合同性质,其中关于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②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故陶某并未利用房产中介的信息、机会,不构成违约,故对房产中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房屋产权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某房产中介与陶某居间合同纠纷案”,见《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11220/1:1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