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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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民事裁判规则 8 条之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61次举报
2016-10-30

07 . 套牌车肇事,机动车号牌的出借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或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号牌而不予制止,应对事故损害连带赔偿。

标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套牌车|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200811月,林某驾驶套牌货车与周某驾驶自有但登记在朱某名下的客车相撞,致客车上乘客冯某死亡,交警认定林某、周某分负主、次责任。工程公司系周某雇主,但事发时周某并非履行职务;套牌货车实际所有人系管某,被套车牌系卫某2008年从赵某处购买并挂靠运输公司的货车牌照,该牌照对应的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牌照被卫某多次以报失并由运输公司盖章确认方式补领,再有偿交给管某套用。冯某近亲属起诉卫某、运输公司、林某、管某、保险公司、工程公司、周某、朱某、客车投保交强险的财保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①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而管某系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又系林某雇主,故卫某和林某应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又系该客车实际所有人,故周某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朱某虽系该客车登记车主,但该客车几经转手,朱某既不支配该车,亦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周某虽受雇于工程公司,但事发时周某并非为工程公司履行职务,故工程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②保险公司承保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亦不知道套牌情形,故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承保案涉客车的财保公司,因冯某系本车人员,依法不适用交强险,故财保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现有证据表明,案涉车牌登记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卫某和登记车主运输公司系明知管某等人套用自己的车牌而不予干预,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该行为违反了有关交通管理法律规定,并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卫某、运输公司应就管某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管某、林某赔偿原告损失39万余元,周某赔偿原告损失17万余元,运输公司、卫某与管某、林某对第1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管某、林某、周某对第12项赔偿互负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赵某等诉某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31108/5:19);另见《机动车号牌出借方应对套牌车肇事承担连带责任》(徐子良、赵俊),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18:26)。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