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 新车系旧车,销售者事先未告知的,构成销售欺诈
消费者购新车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获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
标签:消费者权益|欺诈|机动车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2007年,张某以13.8万元从汽车公司购买新车。2个月后,张某送交保养时,发现该车3个月前进行过维修,遂诉请依当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汽车公司以降价、送车饰表明事先已告知张某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张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汽车公司无证据证明张某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某购买汽车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②依销售合同约定,汽车公司交付张某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故争议焦点为汽车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亦系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汽车公司在告知张某汽车存在瑕疵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汽车公司提交的有张某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汽车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某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汽车公司抗辩称其向张某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汽车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判决张某退车,汽车公司退还车款并加倍赔偿张某购车款13.8万元。
实务要点: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未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张某与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31108/5:17)。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