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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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民事裁判规则 8 条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37次举报
2016-10-30

04 . 食品不合安全标准,即使知假买假,亦可十倍索赔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均依法有权要求十倍赔偿。

标签:消费者权益|十倍赔偿|知假买假|食品安全标准

案情简介:2012年,孙某在超市购买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已过保质期。

法院认为: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即应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②本案中,双方对孙某从超市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认定孙某实施了购买商品行为,且孙某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超市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系为生产经营。孙某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故超市店认为孙某“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超市赔偿孙某5586元。

实务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依《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法院都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江宁区法院(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孙银山与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见见《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40126/6:23);另见《知假买假可以主张十倍赔偿》(孙建、孙哲),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08:16)。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