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 网络购物纠纷中,约定收货地点可作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支付宝平台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的网络购物纠纷,可依《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将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标签:管辖|约定管辖|网络购物|第三方交易平台
案情简介:2012年,晏某淘宝购物,收货地址为“宿迁宿豫区苏果超市汇通快递公司旁”,后因质量问题,晏某在宿豫区法院起诉卖家商贸公司。商贸公司以其住所在上海虹口区提出管辖异议。《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
法院认为: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即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因双方自愿选择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②依前述规则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而该收货地址为宿迁宿豫区苏果超市汇通快递公司旁,故宿豫区法院和上海虹口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商贸公司管辖权异议。
实务要点:网络购物双方通过支付宝平台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的,可依《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约定的“买家收货地址作为交货地点”交易惯例,视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法院应享有管辖权。
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13)宿中商辖终字第0027号“晏某与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晏景中诉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权确定》(郭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234)。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