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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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消费者权益机动车等民事裁判规则7条之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68次举报
2016-10-29

02 . 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无法解决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车

消费者购买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质保期内多次维修亦无法解决,影响正常、安全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标签:消费者权益|合同解除|合同目的落空|质量问题

案情简介:2009年9月,朱某在汽车公司花32万余元购车,嗣后因空调质量问题,多次维修仍未解决。2012年,朱某诉请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①依《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朱某购车目的系正常、安全使用车辆,而本案中其购置车辆在质保期内多次因空调质量问题进行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且两次出现车辆无法启动的质量安全问题。同时,汽车公司亦认可该车空调存在质量问题,上述问题存在严重影响了朱某正常、安全使用车辆,使朱某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朱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汽车公司退还车辆购置款。②本案解除合同,系因汽车公司交付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朱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和主观过错,故汽车公司关于退款应考虑折旧费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消费者购买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多次维修亦无法解决,影响消费者正常、安全使用车辆,使消费者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汽车销售退还车辆购置款,消费者不应支付车辆折旧费。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1904号“朱某与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朱磊诉北京加达永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汽车买卖合同中的退车情形以及折旧费的认定》(卫鑫),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228)。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