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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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民法院案例选 7 条民事裁判规则之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18次举报
2016-10-29

07 . 借款人无需还款,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有误,应删除

合同载明的借款人被法院认定无需履行还款义务后,银行对非因借款人过错产生的有误个人信用记录应予以删除。

标签:储蓄合同|信用记录|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2004年,汤某在贸易公司购车,后者持汤某签字的空白贷款合同代办贷款手续时,先后获得建行和农行双重贷款。后经三方协商,由占有农行贷款的贸易公司向农行还款,汤某向农行负责人交还了用于还贷的银行卡。后因贸易公司未补足扣划还款资金,导致汤某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法院认为:①汤某虽与农行签订借款合同,但其嗣后向农行负责人交还了用于还贷的银行卡。依借款合同及扣款授权书约定,汤某随后开始还款并委托农行每月从该银行卡中自动扣收汤某应偿还的本息。②农行认可收回该银行卡且确认向汤某仅提供而来该卡用于还款。现农行对收回该卡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农行此行为表明汤某无需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判决农行申请撤销汤某不良征信记录。

实务要点:合同载明的借款人被法院认定无需履行还款义务后,银行对非因借款人过错产生的有误个人信用记录应予以删除。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2337号“汤某诉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汤黎明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侵犯公民个人征信的法律救济》(牟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136)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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