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 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应归属已故夫妻双方父母
基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考虑,对夫妻生前遗留冷冻胚胎相关权利归属,应赋予已故夫妻双方父母。
标签:婚姻|人体胚胎|监管处置权
案情简介:2013年,沈某与妻子刘某因车祸死亡。就夫妻生前在医院冷冻的胚胎归属,沈某父母以刘某父母为被告、医院为第三人,诉请由原告保管。
法院认为:①沈某夫妇生前与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现沈某夫妇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医院不能依知情同意书中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②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法律属性无明确规定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以确定胚胎相关权利归属。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涉案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惟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故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痛楚;胚胎系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生命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道德地位,应受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某夫妇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惟一关注胚胎命运主体,且应系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享有者,故于情于理,双方父母应享有涉案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③卫生部关于胚胎不得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规定,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判决沈某夫妇存放于医院的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沟通监管和处置。
实务要点:基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考虑,对夫妻生前遗留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权,应确定归属予已故夫妻双方父母。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沈某等诉刘某等监管、处置权纠纷案”,见《沈新南、邵玉妹诉刘金法、胡杏仙监管、处置权纠纷案——人体冷冻胚胎、处置权归属的司法认定》(张圣斌、范莉、庄绪龙),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108)。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