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 新的颁证行政行为,影响生效裁判执行范围的情形
行政机关新作出行政行为,影响生效裁判执行范围与内容的,法院应遵循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认定执行范围。
标签:执行|执行依据|执行范围|行政行为效力先定
案情简介:2007年,陈某与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判令开发公司应支付陈某自2005年7月“土地房屋权证被撤销后至今未办出而遭受的损失”。2个月后,陈某申请更名登记,权属人及权属证号作了变更。2010年,该房被转让给余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执行过程中,开发公司以原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不存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①陈某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涉案房屋新的产权证不仅变更了产权人姓名,且登记了新的产权证号,并确认了诉争房产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使用年限等权属性质,故此登记即颁证行为应视为房管部门作出了一个新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除非经法定程序被撤销,否则自然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原产权证虽仍处于被生效判决撤销状态,但本案执行程序无权审查房管部门在原产权证被撤销状态下所作新的颁证行政行为效力问题。且陈某亦根据房管部门新颁发产权证件一直合法、有效、充分行使对涉案房产的物权权利,并嗣后将房屋过户至余某名下。②根据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开发公司应支付陈某因土地房屋权证被撤销后至今未办出而遭受的损失,现陈某既已办理新的土地房屋权证,则不论开发公司是否重新测绘面积并提供符合办证要求的其他资料,陈某均已实现了新的办证诉求,自然不在发生生效判决所认定之“土地房屋权证被撤销后至今未办出而遭受的损失”问题。故自陈某办理新的产权证之日起,原生效判决即已失去强制执行内容,故裁定驳回陈某执行申请。
实务要点:执行程序中,发生行政机关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影响生效裁判执行范围与内容情况下,法院应遵循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按生效裁判对纠纷作出判决的真正目的与实质目标,据以审查认定生效裁判真正的执行范围。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4)厦执复字第1号“陈某与某开发公司执行异议案”,见《陈可华与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赖华平、李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210)。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