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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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民法院案例选 7 条民事裁判规则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51次举报
2016-10-29

03 . 噪声污染侵权纠纷,不以排放行为是否违法为前提

无论侵权人设施排放的噪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只要其事实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相邻纠纷|噪声污染|构成要件|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2011年,刘某入住新购房屋。半年后,相邻10米的超市开业,室外制冷机组排放噪声形成污染成讼。超市以两次大的改造之后,降低了噪声,最新监测结论符合国家标准为由主张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②本案中,超市制冷机组运行中产生噪声给刘某生活造成影响,应排除妨害或根据妨害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刘某收到噪声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予以确定。判决超市30日内将制冷机组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标准达到国家城市环境噪声一类标准,超市赔偿刘某2万元及检测费3200元。

实务要点:噪声排放行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在对相关利益进行综合衡量基础上作出裁决。

案例索引:北京大兴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09974号“刘某诉某超市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见《刘海虹诉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赵志、张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197)。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