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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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最高院公报民事裁判规则 7 条之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69次举报
2016-10-29

05 . 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应在执行程序中认定

在无确认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予执行裁定情况下,债权人在诉讼中提出确有错误主张,不属法院审理范围。

标签:管辖|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诉讼程序|执行程序

案情简介:2001年,开发公司以在建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5000万元,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4年,受让该金融不良债权的李某诉请开发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诉讼中,李某提出公证书所附《谈话记录》显示制作时间在公证书生效之后,明显违反公证程序,属“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情形。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款是对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规定。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说明经过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本身有错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关于直接申请执行的合意不再有效,债权债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事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存在的争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②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认定。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目前尚无确认涉案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生效裁定。李某在诉讼中提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实务要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认定。在无确认涉案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生效裁定情况下,债权人在诉讼中提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主张,不属法院审理范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99号“李某与某开发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见《李杰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审判长王涛,代理审判员梅芳、杨卓),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4/234:35)。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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