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成立案外人执行异议情形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
标签:执行|案外人异议|离婚协议
案情简介:2012年,王某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林某名下房产。2013年,林某前妻钟某以其1996年与林某所签离婚协议证明诉争房屋归女方及所生子女所有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贯彻已生效判决执行力,故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标准。此一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故前述司法解释第25条至28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亦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异议人所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效力及被执行人针对执行标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权利是否能排除执行。②本案中,钟某与林某于1996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诉争房产归钟某及其所生子女所有,该约定系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约定,在诉争房产过户登记前,钟某及其所生子女享有将诉争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请求权。该请求权与王某金钱债权请求权在产生时间、内容、性质及根源等方面,能阻却对本案诉争房产执行,故判决支持钟某异议。
实务要点: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异议人所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效力及被执行人针对执行标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排除执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钟某与王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见《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审判长姚爱华,审判员王毓莹,代理审判员姜强),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6/236:19)。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