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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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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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特殊质押物裁判规则 7 条之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42次举报
2016-10-29

07 . 有特定管理机构的出租车经营权,可作为质押标的

以无权利凭证但有特定管理机构的出租车经营权为质押标的物,质押合同在出租车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时生效。

标签:质押|特殊质押物|出租车经营权|质押合同生效

案情简介:1997年,实业公司向银行借款,并将其所有的23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质给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随后到出租车管理处进行了备案。后因实业公司欠银行297万元本息未偿致诉。

法院认为:案涉出租车经营权,系司法上的一种私有财产权,是一段时间内的固定收入,实际上是一种收益权,可归入可转让的债账一类,可进行质押。同时,出租车经营权是无权利凭证但有特定管理机构的权利,其特定管理机构是出租车管理处,只要在出租车管理处进行了备案登记就起到了公示作用,质权人和第三人的权益即可得到有效保护。故本案质押标的物符合权利质押特征,可用于质押,该质押合同在备案登记时生效。判决实业公司归还银行贷款297万元本息,逾期不归还,银行有权以实业公司出质的23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折价或拍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以无权利凭证但有特定管理机构的出租车经营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合同在出租车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时生效。

案例索引:四川都江堰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工行都江堰支行诉华美公司等借款合同案》(余涛、曹文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商事·知识产权专辑:73)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