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
涉外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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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涉外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律?
处理意见: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依该条规定立法精神,判决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即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离婚诉讼,是否离婚需依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允许当事人依该法第24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③对涉及夫妻人身关系及父母子女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第25条规定处理。
实务要点: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案例索引: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36)。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