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
标签:抵押|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效力
问题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款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处理意见: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因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系承包人应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款包括了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在无效建筑工程合同中,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应由发包人予以支付。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行使。
实务要点:建筑工程款包括了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行使。
案例索引: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38)。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