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 未经诉讼,执行阶段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处理
承包人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除非被执行人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否则应另诉解决。
标签:执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未经诉讼
问题提出:执行阶段,承包人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等材料诉请直接确认并行使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处理意见: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1条规定了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认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收到承包人要求行使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申请的,如被执行人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且经法院审查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合法有效,亦未发现承包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准许其优先受偿。②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工程款具体金额应由审判机构或仲裁机构确定。根据审执分立原则,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特别授权,执行机构一般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从法律性质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及优先权部分具体金额,属实体问题。故在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时,法院应告知承包人另行诉讼,并待诉讼有结果后方可继续进行工程变价款的分配程序。
实务要点:承包人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除非被执行人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否则应另诉解决。
案例索引:见《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执行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37)。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