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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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民事指导裁判规则 7 条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12次举报
2016-10-28

03 . 工程未办交接,按投入使用时间起算工程欠款利息

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无明确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起息点。

标签:工程款|利息|起息点|未办交接

案情简介:2005年,罗某在黄某介绍下,与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项目责任书,约定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土建项目工程,并约定工程款按建筑公司与业主所签合同标准,扣除8%管理费后结算。“逾期支付的,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计违约金至付清全部工程款”。2007年底,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2012年,就欠付工程,罗某起诉。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点,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①罗某与项目部所签项目责任书,内容具备建设工程合同应约定的主要条款,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范畴。项目部系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权利义务均由建筑公司承担。因罗某系自然人,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依《合同法》第5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无效。鉴于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依前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对实际施工人罗某请求按项目责任书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主张,应予支持。②项目责任书虽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对付款时间未明确约定,罗某诉前未提交书面竣工结算资料,应付金额不明,且项目责任书无效,故对罗某主张按欠付工程款日万分之五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③前述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上述规定看,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以交付之日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起息点。因双方仅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07年12月底投入使用,故以2008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工程款利息。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起息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4号“罗某与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罗杰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进先,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王毓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503/63:168)。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