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 后诉诉请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诉讼
当事人就已起诉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则应认定后诉构成重复诉讼。
标签:诉讼程序|重复诉讼|不当得利
案情简介:2011年,孙某与实业公司签订协议,载明孙某占用实业公司款项2304万元,孙某承诺归还1700万元。2013年,实业公司以合同纠纷诉请孙某归还协议约定的尚欠钱款1200万元及利息。2014年,生效判决撤销前述协议,驳回实业公司诉请。随后,实业公司以孙某占用其1908万元款项为由,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法院认为:①就本案“一事不再理”主观方面而言,前案判决效力所及的最直接诉讼主体即本案当事人,故其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故即使在前案中存在其诉请同法院认定事实不一致情况,法院亦应依上述规定告知实业公司变更诉请。③就当事人实业公司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请的前案判决而言,法院已进行实体处理,并部分支持诉请。如法院再基于不当得利诉请进行审理,则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理规则。裁定驳回实业公司起诉。
实务要点:当事人就已起诉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则后诉请求实质上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规定,构成重复诉讼。
案例索引:见《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503/63:161)。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