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当事人胜诉后,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应退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应予退还。
标签: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胜诉
问题提出:胜诉一方当事人申请退还预交案件受理费,是否必须通过执行程序一并解决?
处理意见: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故案件受理费由胜诉方预交的,应退回。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应予退还。
实务要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应予退还。
案例索引:见《当事人胜诉后,其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40)。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