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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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侵权纠纷裁判规则 6 条之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07次举报
2016-10-28

05 . 多个施工主体致电缆损坏,责任不明,应连带赔偿

多个道路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造成受害人电缆损坏,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多个行为主体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标签: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道路施工

案情简介:2012年7月,路桥公司发包给工程公司、建筑公司的路基、路面工程施工期间,林某所有的地埋电缆被破坏。当时现场施工有工程公司、水务公司。林某以路桥公司、建筑公司、工程公司、水务公司为被告,并将同一时期进行有线电视管道工程施工的广电公司、网络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①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本案中,路桥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工程路基、路面工程分别发包给工程公司和建筑公司,并依法选择了相应的监理单位,已尽到管理与监督责任,其对林某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②工程公司主张事故发生之日并无人员在事故发生地施工,林某电缆损坏并非其施工行为造成,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该主张不予采信。建筑公司提交的《开工令》显示的进场时间,能证明其对林某不具有侵权行为。水务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未在场施工。监理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广电公司当时未在事发地施工,且有线电视管道工程作业区域不在事发地,故广电公司对电缆损害不可能存在过错,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网络公司将有线电视管线预埋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数字公司代建,并指定了相应监理单位,已尽管理与监督责任,亦无须承担责任。③工程公司、水务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均在现场施工,其各自提交证据均未能证明自己施工过程中已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对林某实施侵权行为,亦不能证明林某损害后果具体由哪一方造成。依《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关于“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判决工程公司、水务公司连带赔偿林某损失11万余元。

实务要点:多个道路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造成受害人电缆损坏,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多个行为主体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3)厦民终字第3295号“林某与某路桥公司等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见《林丽华诉厦门路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晓洪、张占甫),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1/91:153)。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