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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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侵权纠纷裁判规则 6 条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60次举报
2016-10-28

03 .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肇事,不得再代位求偿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得依《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向该驾驶人代位求偿。

标签: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权|合法驾驶人

案情简介:2011年,科技公司将投保车辆送至销售公司维修保养。销售公司员工李某试车时与崔某车辆相撞,致两车受损、李某受伤,交警认定李某全责。2012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科技公司车辆损失15万余元、第三者车辆损失7万余元、李某医疗费1万元。2013年,保险公司依《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起诉销售公司,主张代位求偿22万余元保险金。

法院认为:①《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对象的第三者应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加害者”即第三方“加害者”。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虽未对第三者含义作出明确界定,但在相关条款中涉及了“第三方”概念,通过对比涉及“第三方”内容条款可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涉及“第三方”与《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涉及的第三者含义相同。③维修保养后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人员的试车行为,符合科技公司利益,李某应属科技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李某行为显属代表销售公司职务行为。依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条款表述,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保险公司不能依《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得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依《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431号“某保险公司与某销售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涉及的第三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险项下的含义及范围》(梁睿),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1/91:240)。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