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8 条之八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77次举报
2016-10-28

08 . 严重侵害赠与人致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子女受赠房屋后,对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实施了解消性身份行为,造成赠与人严重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标签:房屋赠与|赠与撤销|侵害赠与人

案情简介:2006年,王某父将名下房产过户给长子王某,但一直保留产权证原件并收取租金。2012年,王某以遗失产权证为由,补办产权证并自行收取租金。其后,王某在菲律宾提起针对其父及其他家人的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2013年,王某父诉请撤销赠与,并将诉争房屋再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此处“侵害”应包括对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侵害。②本案中,诉争房产原始产权证原件一直由王某父保管,王某对此明知,却仍称证件保管不慎,并登报遗失,补办产权证,进而收取租金,王某行为已严重侵害其父权利。③子女乃父母亲精神寄托与依靠,王某作为赠与人长子,在其母亲去世后,理应对年迈父亲怀有尊重、爱护之心,但王某虽在法律上接受父亲巨额财产赠与,事实上并未实际交付,且基于经济利益纠纷方面原因对本应安享晚年的父亲进行刑事控告,企图让年迈父亲受到刑事制裁,致使本案所述涉赠与依据的父子亲情基础丧失。无论刑事控告结果如何,必然是对其父精神层面的严重伤害,符合前述法条规定条件,故判决撤销赠与,王某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于其父名下。

实务要点:子女受赠房屋后,对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实施侵害财产权、刑事控告等系列解消性身份行为,造成赠与人严重精神伤害的,可认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4)厦民终字第2905号“王某与王某子赠与合同纠纷案”,见《王芳泽诉王俊英赠与合同纠纷案——不动产赠与中受赠人侵害行为的认定》(林巧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1/91:89)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