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 特许人扣留加盟店收入,被特许人可单方解约情形
特许人擅自扣留被特许人经营所获营业收入,经催告后仍未补救、构成根本违约的,被特许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标签:合同解除|解除权|特许经营合同|根本违约
案情简介:2009年,曾某通过与食品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加盟店。2011年底,曾某向食品公司发函,以派员不足导致其亏损并要求提前解约、赔偿其损失。2012年1月11日起,食品公司拒绝返还曾某每日营业收入。同年2月,曾某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关闭加盟店。食品公司据此诉请曾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①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系通过运营特许人许可的特许资源取得相应商业利益,而企业运营资金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能正常运营。本案中,食品公司未经曾某许可,擅自扣留曾某加盟店营业收入,导致曾某无法通过商业运营取得相应经济收入,直接影响到曾某所开设加盟店正常运营,且曾某嗣后向食品公司寄送解约通知中明确载明该违约事实,但食品公司对此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纠正相关行为,继续自行扣留曾某营业收入,已影响到曾某正常经营加盟店,并导致其无法实现通过开设店面取得商业利益的合同目的。②食品公司不能证明其拒绝返还涉案加盟店营业收入具有合法事由,故在食品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情况下,曾某行使单方解除权并嗣后单方停止经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构成根本违约,判决驳回食品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特许人擅自扣留被特许人经营所获营业收入,导致被特许人无法正常进行商业运营,在被特许人催告后,特许人仍未补救其违约行为的,被特许人可以特许人根本违约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3)高民终字第71号“某食品公司与曾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见《北京半亩园快餐食品有限公司诉曾家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被特许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认定》(陶钧),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2/92:16)。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