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 人民法院案例选12条民事裁判规则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31次举报
2016-10-27

04 . 机动车连环借用肇事,有过错的借用人负赔偿责任

因机动车借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对借用人驾驶资格未尽审查义务的转借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标签:机动车|借用机动车|连环借用|无证驾驶|过错责任

案情简介:2012年,戚某将名下车辆借予刘某,刘某将车交宣某维修期间,宣某擅自将车借给张某,张某又借给彭某。2013年,彭某将车交由无驾驶证的李某驾驶时肇事,致朱某死亡。

法院认为: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上述规定仅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惟一事由。故此次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因本案系无证驾驶,故依约不予赔偿商业三者险保险金。②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合理损失不足赔偿部分,因李某系驾驶人,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宣某、张某向他人出借车辆时,对借用人驾驶资格未尽审查义务,致事故发生,故宣某、张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彭某将借用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李某驾驶,亦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戚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刘某将受损车辆交由宣某,宣某交由维修部门维修,此举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故亦不承担责任。判决原告损失,交强险不足赔付部分,李某、宣某、张某、彭某分别按60%、10%、10%、20%比例赔偿。

实务要点:因机动车连环借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对借用人驾驶资格未尽审查义务的转借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天津滨海新区法院(2013)滨塘刑初字第297-1号“朱某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朱俊光等诉李春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多被告共同侵权情形下侵权责任如何确定》(孙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3/93:117)。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