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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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人民法院案例选12条民事裁判规则之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80次举报
2016-10-27

02 . 夫妻一方冒用对方名义的个人借款,不属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冒用另一方名义共同向银行借款,另一方并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标签:借款合同|实际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冒用

案情简介:2008年,朱某以其与妻子欧某名义共同与银行签订授信协议、抵押合同、贷款合同。2013年2月,朱某与欧某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欧某所有。随后欧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2014年2月,生效行政判决判令撤销房管部门为银行颁发的他项权证,同时确认前述授信协议、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上欧某签名非本人书写和捺印。因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银行诉请朱某、欧某连带清偿,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案涉金融借款发生于朱某与欧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生效行政判决查明,授信协议、抵押合同中欧某签名及指印均非欧阳某本人书写和捺按,基于授信协议基础之上的贷款协议亦系银行与朱某个人签订,与欧某辩称对该贷款不知情能相印证。②银行对发放贷款用途负有监管义务,现银行对该贷款用于何处未提供证据证明,依现有证据应认定本案金融借款系朱某冒用夫妻共同名义向银行所借,欧某对该笔金融借款并不知晓,故本案金融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解除银行与朱某所签授信协议、贷款协议,朱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即利息、罚息、复息。

实务要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冒用另一方名义共同向银行借款,另一方并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江西南昌中院(2014)洪民四终字第404号“某银行与朱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朱国兵、欧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的性质认定及证明责任》(沈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2/92:157)。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