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账户质押裁判规则之十一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49次举报
2016-10-23

. 按揭房产保证金特定化时,质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的金钱交付可确认为质押,如果金钱特定化,属于动产质押性质,否则属于债权质押性质。

标签:质押|账户质押|执行|保证金|按揭保证金账户|金钱质押

案情简介:2006年2月,依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投资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52万余元。银行提出该账户系投资公司基于与银行的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协议,专门约定的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资金,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一旦取得占有,即取得所有权,当然可设定担保物权。货币上物权的变动,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以货币的持有人作为货币的权利人,以货币的交付作为权利的转移。以金钱出质转移占有有悖质押原则,但如将金钱特定化,可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即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的交付可以确认为质押,但属于债权质押还是动产质押,取决于是否特定化。②本案中,投资公司与银行所签商品房按揭贷款协议有效,双方为担保合同履行,又约定了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专项资金,由银行监管,专项用于债务担保。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应视为交付和占有行为的成就条件,故应认定案涉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系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并具有对抗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效力,银行请求对该资金优先受偿的执行异议成立。

实务要点: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交付金钱可以确认为质押,但属于债权质押还是动产质押,取决于是否特定化,如果金钱特定化,属于动产质押,否则属于债权质押。

案例索引:见《西安新科集团公司诉陕西中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监督案——冻结扣划存款时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李晓冬、贾文军,陕西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0803/27:54)。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