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 以出口退税款质押向银行借款的质押合同,应有效
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借款人逾期未偿时,贷款人有权在其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标签:质押|账户质押|特殊质押物|出口退税权
案情简介:2003年,服装公司以其出口退税款为质押,向银行借款,服装厂自愿承诺以其房产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还签订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合同,根据质押合同,服装公司在银行设立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此账户和服装公司的应退未退税款金额,均得到了国税局的确认,故服装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构成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银行有权在服装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②服装厂自愿出具保证承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服装公司归还借款本息,银行在未获清偿时,有权以其出口退税款优先受偿,服装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人在借款得不到清偿时,有权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江苏常州中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150号“某银行与某服装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见《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430);另见《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新区支行诉常州康美服装有限公司贷款合同案(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冯建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商事:107)。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