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未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故意放火焚烧庙宇导致庙宇毁损,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身心发育未完全成熟,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考虑到行为人在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较低,对其适用缓刑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据此,为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权益,促使未成年罪犯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的监督,提高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应当依据对未成年罪犯“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量刑原则,在以放火罪判刑的同时对其宣告缓刑。
【关 键 词】
刑事 放火 未成年人 故意 经济损失 刑事责任 犯罪情节 严重后果 悔罪表现 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 再犯 社会影响 缓刑
【基本案情】
何X劲、何X健、梁XX均系未成年人,三人在相识期间单独或共同从庙宇盗窃财物,并将庙宇内的物品引燃。经查明,何X劲、何X健、梁XX已经造成五座庙宇不同程度毁损。其中,何X劲、何X健、梁XX分别参与放火五起、三起、一起,分别造成870 00元、420 00元和420 00元的经济损失;何X健另参与盗窃三起。
公诉机关以何X劲、何X健、梁XX犯放火罪,何X健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未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故意放火焚烧庙宇致使庙宇毁损的,人民法院能否依据“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量刑原则,对其宣告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何X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梁X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何X健犯放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何X劲、何X健、梁X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未成年犯罪,即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较低,生理以及心理均处于成长阶段,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一般低于成年人,因而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其对犯罪的认识能力、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时的年龄,以及是否为初犯、偶犯,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同时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应当被宣告缓刑。其中,缓刑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行为人进行考察,并根据行为人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由此可见,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为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法院应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量刑原则。即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悔罪表现,此时可以认定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时的年龄、认知能力、动机、目的等其他因素后,应当本着惩罚与教育的精神,对其适用缓刑。通过适用缓刑,既能够达到保护未成年罪犯的目的,亦会促使未成年罪犯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的监督,提高自我改造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教育并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故意放火焚烧多座庙宇,致使庙宇不同程度毁损,其行为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依法构成放火罪。在对行为人量刑时应当考虑:首先,行为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对其应当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其次,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系放火,且只是造成庙宇不同程度毁损,因而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再次,行为人在归案后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据此可以认定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较低;最后,对行为人宣告缓刑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合上述情况,该行为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此时,为贯彻对未成年人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量刑原则,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权利,提高未成年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应对其宣告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何X劲、何X健、梁XX放火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缓刑·适用条件 (G1202040123)
【罪 名】放火罪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
【检 索 码】P0613+++13GDDS++0314B
【审理法院】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公诉机关】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何X劲 何X健 梁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劲。
被告人:何X健。
被告人:梁XX。
未成年被告人何X劲、何X健、梁XX有分有合分别盗窃5座庙宇财物,并点燃物品后逃离现场,致使5庙宇不同程度焚毁。其中,何X劲参与放火5起,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7 000元;何X健参与放火3起,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 000元,参与盗窃3起;梁XX参与放火1起,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 000元。
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何X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梁XX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何X健犯放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