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 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赔偿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不符合法定条件,处置留置财产未参照市场价格,造成定作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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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机械公司为实业公司依约定作的设备,因实业公司未依约支付余下货款,双方协议解约。关于机械公司已支付307万元货款退还,及机械公司已定作完成设备处理问题成为争议焦点。诉讼期间,机械公司将评估价值为585万元的定作完成设备以行使留置权为由,低价按废品处理,由王某以168万元竞得。实业公司认可该批设备报价在520万元至580万元之间。
法院认为:①机械公司以自己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实业公司负有接收并验收工作成果、支付报酬义务,案涉订货合同性质为定作类型的承揽合同。②《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流质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③案涉合同解除后,机械公司在明知经评估确定定作物成本价值为585万余元情形下,在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后,既未在委托拍卖前就拍卖价格与实业公司协商,又擅自按其所称处置“废品”方式,低价拍卖,且不能证明此种处置方式的正当性、合理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定作物成本价、市场报价及机械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以实业公司认可的定作物报价区间最低值520万元为处置价格,判决机械公司赔偿实业公司损失即合同价与合理处置价之间的差值130万元。
实务要点:承揽人行使留置权不符合法定条件,处置留置财产未参照市场价格,造成定作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见《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602/66:166)。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