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 家庭成员考公务员或农转非,其承包地不能被收回
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公务员或“农转非”的,不属于法律规定可收回承包地情形,发包方不能因此收回承包地。
标签: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收回承包地|农转非
问题提出:2016年,集体组织成员王某考上国家公务员,有关其农村承包土地应否被收回成为争议。
处理意见: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情形只有一种,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公务员或“农转非”的,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收回承包地情形,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此外,家庭承包经营主体系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人员流动不应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和范围。
实务要点: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情形,发包方方可收回承包地。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公务员或“农转非”的,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收回承包地情形,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
案例索引:见《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602/66:259)。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