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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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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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民事指导案例 6 则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46次举报
2016-10-21

03 . 承包合同与承包经营权证相冲突时,应以前者为准

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收补偿对象的依据。

标签: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证|征收补偿

问题提出:2016年,王某承包经营权证下集体土地被征收,李某以其系承包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主张征收补偿款应归其所有。

处理意见:①《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取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非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②《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故就同一块承包地,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实务要点: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收补偿对象的依据。

案例索引:见《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602/66:259)。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