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 承包合同与承包经营权证相冲突时,应以前者为准
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收补偿对象的依据。
标签: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证|征收补偿
问题提出:2016年,王某承包经营权证下集体土地被征收,李某以其系承包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主张征收补偿款应归其所有。
处理意见:①《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取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非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②《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故就同一块承包地,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实务要点: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收补偿对象的依据。
案例索引:见《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602/66:259)。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