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抵押权物上代位裁判规则 8 条之六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88次举报
2016-10-17

06 . 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发放安置款,应补充赔偿

——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标签:抵押|物上代位|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07年,工程公司委托拆迁公司对李某房屋拆迁,并将257万余元拆迁款直接发放给李某。因该房屋于2005年被李某向银行贷款45万元提供抵押担保,银行诉请工程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工程公司未能在拆迁前查明拆迁房屋已设定抵押权,亦未向抵押权人作特别告知,并将拆迁款直接支付给李某,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抵押人系终局责任人,故工程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及事实,银行仍可通过对李某其他财产的执行实现其债权的清偿。判决工程公司在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李某债权金额不能清偿范围内向银行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代位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就抵押权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8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与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拆迁人因发放补偿款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的法律责任》(张文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12:84)。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