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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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抵押租赁裁判规则 6 条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34次举报
2016-10-17

04. 以抵押房出租的租赁权,不得对抗登记在先抵押权

先抵押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抵押权。法院执行过程中处理被执行人房产应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标签:抵押|抵押租赁|租赁权

案情简介:1999年1月31日,木材公司向银行借款的抵押房产办理登记。同年2月,木材公司将该抵押房产出租给招待所。2006年,针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中,招待所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②本案中,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时间早于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故抵押权先于租赁合同生效,故本案抵押权实现后,房屋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拘束。裁定驳回招待所执行异议。

实务要点: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处理被执行人房产应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但在买受人受到限定时例外。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07)甬执他字第10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市镇海木材公司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见《基于实现抵押权的买卖对租赁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影响》(胡红生、李佳),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2:87)。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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