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载保证担保证据规则15条之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65次举报
2016-10-15

02 . 另案中保证人对保证责任认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人在另案诉讼中承认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并未解除,应视为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构成保证债务的时效中断。

标签:保证|证据规则|诉讼时效|另案中陈述

案情简介:1997年,电子公司向银行贷款238万美元,电子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2002年11月12日。2003年9月,银行向电子集团主张保证债务。2004年10月,电子集团在另案中陈述,其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并未解除。2005年8月,银行起诉主张债权。

法院认为:2004年10月,电子集团在另案起诉状中陈述其为电子公司238万美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视为其愿意承担本案担保责任,该陈述是对本案所涉债务的承认和认可,故而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起算。

实务要点: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另案诉讼中承认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并未解除,应视为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故而构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电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以及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的实现——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高燕竹,最高院民二庭),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201003/23:123);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案例指导》(2011:322)。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