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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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担保范围裁判规则9条之八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53次举报
2016-10-12

8.贷款人核保非法定程序,但可判断是否尽审慎义务

——贷款人核保虽非法定程序,但涉及到本案当事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及能否有效防止篡改保证合同行为得逞的问题。

标签:保证|担保范围|核保|篡改保证金额|审慎义务

案情简介:1996年,实业公司经理王某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上的“伍”字篡改为“佰”字,将5万元保证数额改为500万元保证金额,同时在保险公司盖章签字的两份空白保证合同上补填上保证金额500万元。随后,实业公司据此向银行贷款,银行核保后发放贷款400万元。因实业公司逾期未偿被诉,王某在刑事立案后潜逃。保险公司以实业公司篡改保证金额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①根据有关规定,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因保证合同对银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核保非《担保法》或《贷款通则》规定的法定程序,亦非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必经程序,但本案是否核保,涉及到本案当事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及能否有效防止王某篡改行为得逞问题。②从本案证人证言及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供述分析,虽核保内容双方说法不一,但足以认定银行去保险公司核过保,保险公司未予审查,故从保证合同签订到贷款发放,保险公司负有重大过错。正系保险公司过错,为王某篡改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机。债务人单方篡改保证合同保证数额,仅是保证人出具担保的原因上有瑕疵,其不能对抗善意且无过失的债权人。保证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故本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核保不是《担保法》或《贷款通则》规定的法定程序,亦非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必经程序,但本案是否核保,涉及到本案当事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及能否有效防止篡改保证合同行为得逞问题。

案例索引:山东高院再审“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潍坊市商业银行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市盛盆实业总公司、潍坊金冠实业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债务人单方篡改保证数额,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黄建中,山东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案例评析》(200101/1:204)。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