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载担保范围裁判规则9条之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72次举报
2016-10-12

7.开证保证金与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属不同法律关系

——银行扣除开证保证金后计算的授信额度未超过协议约定的开证授信额度的,担保人应就信用证垫款承担担保责任。

标签:保证|担保范围|信用证|保证金|授信额度

案情简介:1997年,电子厂为贸易公司向银行申请进口开证授信协议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电子厂与银行所签授信协议约定额度为200万美元,可循环使用。贸易公司按30%比例交纳第一笔开证保证金496万元后,银行足额开出200万美元信用证。1个月后,在第一笔开证垫款未收回情况下,银行应贸易公司申请,在贸易公司交纳30%保证金217万元后,又开出第二笔85.05万美元的信用证。因贸易公司到期未偿垫付款,银行起诉,电子厂以银行超过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银行在第一笔足额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垫款未收回时,即应贸易公司要求开出第二笔信用证,表面上扩大了银行授信额度,但银行将贸易公司所付保证金扣除后计算的授信额度并未超过协议中约定的开证授信额度总额200万美元,亦未加重电子厂担保责任。②协议约定“甲方开证时,原则上单笔使用的授信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的三分之一”,但该条并非明确禁止约定,故银行在本案中的开证行为并不违反该约定。③开证申请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与第三人向开证银行提供的担保属两个法律关系。本案电子厂应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设定抵押的财产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实务要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与第三人向开证银行提供的担保属两个法律关系。银行扣除保证金后计算的授信额度并未超过协议中约定的开证授信额度总额,担保人应就开证未收回垫款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事监字第15号“某银行与某电子厂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太原电子厂与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国际贸易广告公司开立信用证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对银行授信额度和在单据不符时银行责任的认定》(贺褆、谭红),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案例评析》(200302/10:189)。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